4.4.1.4 有利于节水、节能。
4.4.1.5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4.2 饲养工艺
商品猪的生产工艺应符合DB37/T 304—2002的规定。
4.4.3 确定饲养设备的原则
4.4.3.1 设备必须满足商品猪培育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4.4.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4.3.3 有利于改善猪舍环境,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4.3.4 宜采用现代化技术和配套设备。
4.4.4 饲养设施
4.4.4.1 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其他类型 猪舍可采用地面饲养。
4.4.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4.5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 5.1 建筑形式
猪舍的建筑形式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敞式或有窗式(单层或多层)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m—2.7m。跨度以9m—15m为宜。
4.5.2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15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7m—10m。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10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10m。
4.5.3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5.4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5.5 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阶段猪的饲养密度(m2/头) 猪群类型 每栏饲养头数,头 实体体面猪栏 漏缝地板猪栏 保育猪 10—20 0 .2—0. 4 生长猪 10—16 0.6—0.9 0 .4—0.6
育肥猪 10—16 0.9—1.2 0.6—0.8
4.5.6 饲料供应
种猪场根据育种猪群营养需要加工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之规定。
表3 饲料加工配套生产能力
猪场规模(年 5000—10000 20000—30000 >30000
出栏猪头数)
饲料加工厂
生产能力(t/h) 1 .0—2.0 2. 5—3. 0 >3.5
4.5.7 给水排水
4.5.7.1 供水设施应符合GB/T 17824.1—1999的规定。
4.5.7.2 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排放产生污水,设明沟排放雨、雪水。
4.5.7.3 生活与管理区给水、排放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5.8 采暖通风与降温
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和冬季加温设施,保证其正常生产性能。其中执行GB/T 17824.3—1999的规定。
4.5.9 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5.10 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车辆作到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场外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必须经彻底消毒后才准驶入生产区。
4.5.11 场内消防
4.5.11.1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 39—90的规定执行。
4.5.11.2 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紧急情况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4.5.11.3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给水系统。
4.6 猪场防疫设施
4.6.1 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车辆强制消毒设施。
4.6.2 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在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裳沐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4.6.3 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猪装车外运后,不可返回。
4.6.4 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6.5 在隔离区内设兽医室、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及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病猪尸体处理按GB 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6.6 开放式猪舍应设防护网。
4.7 环境保护
4.7.1 环境卫生
4.7.1.1 新建种猪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7.1.2 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7.2 粪便污水处理
4.7.2.1 新建猪场必须与养猪场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4.7.2.2 固体粪污以高温堆肥处理为主,处理后粪肥应符合GB 7959—87的规定,方可运出场外。
4.7.2.3 污水必须经过生物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 5984或GB 11607的规定。
4.7.3 场区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