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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文章作者:  点击次数:  录入时间:2008-4-17  来源: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简称饲料产品)的认证。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 + 企业现场检查 +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3.  认证程序

3.1认证的申请

3.2产品抽样检验

3.3企业现场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4.认证实施

4.1认证

4.1.1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4.1.1.1认证产品单元按《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1)划分。

4.1.1.2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饲料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

4.1.2受理认证申请时需审核的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表(书)

2)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资质证明材料及许可证的印件

4) 管理体系的有效文件及必需的文件清单

5) 生产和(或)服务主要过程的流程图

6) 企业简介

7)  产品描述(包括饲料和添加剂组份清单、饲料标签和商标)及工艺描述(如认证产品生产工艺图、厂区平面图等)

8) 原料供应商清单

9) 其他

4.2  产品抽样检验

4.2.1 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本应当从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4.2.1.1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型号时,应从该型号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为系列产品时,应先从该系列产品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再从该型号的产品中抽样。

4.2.1.2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饲料产品认证采样方法》。

4.2.1.3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样本可以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4.2.2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应遵循本文件附件的规定。认证机构应从国家认监委公布的《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4.2.2.1 检验依据标准

  检验依据标准为《饲料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

4.2.2.2 检验项目

    初审检验项目和监督检验项目按《饲料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必要时,认证机构可以增加检验项目。

4.2.2.3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按《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

4.2.3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a. 检验报告由《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机构名单》中的检验机构出具;

  b. 检验报告中所示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抽样方法符合本文件4.2.2.1、4.2.2.2、4.2.2.3和4.2.1.2的规定;

  c. 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d. 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4.2.2.2的规定,则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4.3企业现场检查

4.3.1 检查内容

  企业现场检查的内容为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1.2企业现场检查结果

  企业现场检查结果有以下三种:

  a)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判定为企业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b)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后,可判定为企业现场检查符合要求;

  c) 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足以导致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可判定为企业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

4.3.2 企业现场检查所需时间

  企业现场检查一般在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与产品抽样检验同时进行。

  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现场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企业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由认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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