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特别强调:超前免疫对种猪场禁用,据我国台湾学者研究:超前免疫会造成猪免疫力低下,8周龄如受到猪瘟强毒攻击,会感染,但无明显临床症状,成为带毒者,母猪怀孕后会导致头胎流产。
1、猪副伤寒免疫。
(1)全群成年猪及生长猪,在春三月、秋九月按常规剂量预防接种。
(2)仔猪30日龄以上,逐头预防接种常规剂量。
3、猪丹毒及猪肺疫免疫
(1)全群成年猪,在春三月、秋九月,预防接种常规剂量。
(2)后备猪、育肥猪翌年在6~7月份补注一次。
(3)猪在60~75日龄后(或猪丹毒、肺疫二联苗)按常规头剂量预防接种。
4、猪乙型脑炎免疫:在疫区(场),每年在蚊蝇季节前l~2个月进行。湖南选在4月中旬较合适。
5、猪细小病毒免疫:后备母猪配种前30天日免,7天后重复一次。
6、伪狂犬病免疫:疫区(场)用伪狂犬病弱毒苗,非疫区(场)用基因缺失苗或灭活组织苗,怀孕母猪距预产期20~21天注射疫苗;仔猪在60日龄免疫一次,成年猪每年一次。
7、传染性胃肠炎和流行性腹泻二联灭活苗:母猪距预产期21~30天,交巢穴注射免疫。
8、黄白痢等大肠杆菌病发病率高的猪场,具备条件,母猪怀孕90~100天,注射 K88.K99. 987P三价基因工程苗。
9、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配种前15天注射弱毒冻干苗。
10、猪败血型链球菌病免疫:疫区(场)在周日龄第一次免疫;以后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11、猪红痢免疫:疫区(场)母猪分娩前一个月、半个月各预防接种红痢菌苗一次;
12、驱猪体内、外寄生虫:60日龄,用1%敌百虫喷洒猪体或伊维菌素注射(驱除猪虱、预防疥癣)。150日龄,5%左旋咪唑10mg/kg体重,一次肌注,或丙硫苯咪唑5~30mg/kg体重,一次内服(驱猪蛔虫5mg/kg,驱猪毛首线虫20mg/kg体重,驱巨吻棘头虫80mg/kg)。
13、对猪气喘病等慢性传染病,种猪场要制定防疫计划,采取净化措施,由当地兽医防疫机构监督指导实施,淘汰发病猪,净化猪场。肥育猪场采用全进全出,彻底消毒,休栏三天以上;平时预防和治疗可用北奥乐3号。
14、猪痢疾:配合口粮中添加喹乙醇50×10-6~ 80×10-6可有效预防。
第七条发生疫情扑灭措施
1、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必须及时隔离,尽快确诊,并逐级上报。病因不明或剖检不能确诊时,应将病料送上级有关部门诊断。
2、确诊为传染病时,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划定疫区进行封锁,全场进行紧急消毒,对健康猪进行必要的紧急接种或采取血清和药物等防治措施。
3、划定的封锁区应有明显标志,固定专人管理。解除封锁日期和方法,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被传染病传染的病猪和用具、工作服及其他污染物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粪便及垫草应予烧毁。
4、传染病猪及疑似传染病猪的皮肉经兽医检查,根据规定分别作无害处理后利用或焚烧深埋。屠宰病猪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屠宰后,场地、用具及污染物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和彻底清除。
5、要焚烧或掩埋的病畜尸体及其污染物须用不透水的车箱或塑料袋运到指定地点,进行焚烧或深埋(2m以下)。运尸体的车辆。役畜、用具和接触人员及工作服必须严格消毒。
第九条 培训:加强饲养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是搞好兽医防疫工作的关键措施之一,特别是加强饲养员对重大恶性传染病和常见疾病的识别与紧急处理措施的培训,对饲养场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十条 养猪场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注:本规程主要以全国家畜传染病防治研究会于1988年制订的讨论稿为基础,笔者作了少量修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