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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发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你的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吗?

2017-11-27 11:17:57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大家对口蹄疫、猪瘟、蓝耳病肯定是不陌生的,很多时候经常听到养猪户怀疑自己的生猪得了口蹄疫等?先不说我们的判断对不对,只想问大家,如果我们的生猪真的患上了口蹄疫,我们知道正确的处理方法吗?

根据2008年农业部公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一类动物疫病有17种,其中主要侵犯猪的疫病,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中疫病净化工作也包括净化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那么,猪场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4、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6、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7、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8、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

因此,为了减少我们养猪户的损失,防控重要疫病至关重要。

A、免疫接种:采取有效的疫苗进行接种,避免生猪感染。

B、开展免疫监测: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血凝试验等方法开展免疫抗体监测。

C、及时淘汰隐性感染带毒种猪。

D、坚持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制度。

E、生物安全:做好猪场、猪舍的隔离、卫生、消毒和杀虫工作,减少病原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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