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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养殖业抗生素、兽药残留超标严查通知

2016-08-03 16:15:36来源:国务院新闻办作者:浏览:次 分享: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决定自2016年8月2017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方案还要求整治规范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畜禽水产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自2016年8月—2017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畜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以及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规范用药行为,清理违法违规网站,查办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畜禽产品领域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找准问题根源,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一)整治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为抓手,摸清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生产质量管理,严格核查原辅料来源、质量检验等情况,认真核对批准生产的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进一步规范兽用抗生素经营管理,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标签和说明书、抗生素原料药销售记录,发现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等兽药使用单位、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二)整治规范兽药使用行为,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以整顿规范兽药使用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强化兽药使用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兽用抗生素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用药各项制度;实施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能力提升工程,编制印发兽用抗菌药安全使用问答,支持各地采取多种宣传培训措施,切实提高基层养殖者用药能力和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健康养殖;按照《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严格管控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严格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从源头督促饲料生产企业规范使用及产品标识;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药行为。

(三)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及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提高兽药市场规范水平

以整顿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主体为抓手,摸清网上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发布假兽药信息、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形式的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核实确认为非法的,依法予以处置;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和告知活动,积极引导第三方交易平台、各类兽药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网络宣传和经营兽药等活动;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净化兽药网络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硝基呋喃等禁用兽药的行为,对网络销售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要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

(四)整治规范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以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和销售者主体责任为抓手,加强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落实畜禽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示、监督抽检或者快速检测等义务,发现畜禽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严格监督销售者切实加强自律,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保证畜禽产品来源可查。

(五)整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暂养行为,提高畜禽产品餐桌质量安全水平

以整顿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为抓手,严格落实餐饮监管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六)整治抗生素等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高畜禽产品全程监管能力和水平

以畜禽产品生产运输环节、市场销售及餐饮环节监督抽检为抓手,扩大对畜禽产品中抗生素等兽药抽样覆盖范围,增加风险隐患品种抽检数量和频率,切实掌握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健全完善畜禽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样品,要实施来源追溯和去向追踪,及时将追溯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按照2016年、2017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三、部门分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整治行动;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三鱼两药”的集中治理;实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抗菌药残留监测,对阳性样品实施追溯处理,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利用网络违法宣传、销售兽药行为和利用网络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市场经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水产品市场经营环节的集中治理,加强监督抽检,对兽药超标的畜禽产品实施追溯,涉及其他环节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农业部门还未出台检疫检验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除外)、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水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避免采购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畜禽产品中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监测和致病菌的耐药监测,对监测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对于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处置。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月)

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启动联合整治行动的信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行政区域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畜禽产品生产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畜禽产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督促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和畜禽屠宰者、畜禽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7年4月—10月)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要组织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养殖场(小区)、散养集中区域等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重点,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全覆盖。要突出人畜共用抗生素药物及禁用化合物、容易滥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对于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突出职能部门主动监测和社会多方面举报信息核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12月)

2017年11月30日前,地方各省级食品安全办及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行政区域内的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并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包括整理行动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同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重点省份、重点地区开展监督抽查,对全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予以通报。


备注:本方案要求检查产品原文为:畜禽水产品 本文对行业做了少许删减,以适用畜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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