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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执法队” 垄断猪肉买卖 大余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19-08-09 08:26:00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中国江西网讯 赖梅芳 新法制报记者徐明报道:7月24日,大余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集团首要分子钟某刚获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成员分别获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4万元至6000元。

  法院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承包了大余县黄龙镇黄龙屠宰场,钟某刚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成立大余县双龙益民肉联厂,经营范围系生猪定点屠宰、肉及肉制品加工销售。股东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袁某东(另案处理)、袁某干(另案处理)。黄龙屠宰场的股东为控制大余县青龙镇和黄龙镇的猪肉市场供应,由钟某刚负责陆续招聘了被告人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等人组成“执法队”,该“执法队”在借名“执法”过程中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逐渐形成以钟某刚为首要分子,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等人为重要成员,钟三、钟四、钟五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6年间,以钟某刚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强行非法收缴被害人的猪肉、泼机油毁坏猪肉等方式,迫使屠夫到黄龙屠宰场进购猪肉,最终达到垄断猪肉市场供应的目的。同时,钟某刚还安排集团成员在被害人张某武肉摊附近蹲守,待被害人经过时,强行开走其装着从乡下私宰的约200斤猪肉的皮卡车,后在黄龙派出所的介入下,钟某刚将猪肉和皮卡车还回张某武。经鉴定,皮卡车价值135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钟三、钟四、钟五为达到强买强卖猪肉的目的,以殴打、威胁等方式非法收缴他人猪肉及毁坏他人猪肉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钟某刚、吕某平、朱某金、钟一、钟二强迫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一、钟四在非法收缴猪肉时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与前述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刚等人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钟某刚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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