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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业需自保

2011-11-18 10:45:30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浏览:次 分享:

  3 保险业祸起萧墙:保险公司涉嫌骗取国家补贴

  2009年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建立能繁母猪管理系统,有效区分育肥猪与能繁母猪”,并且要求“要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应用能繁母猪专用标识和中央数据库对能繁母猪实行单独管理。”能繁母猪保险只有《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以及《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等几个临时性的规定,制度不完善,久而久之,有关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业内部问题渐渐显露。

  2011年3月知情人举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某分支机构,2010年承保母猪保险约6万多头,而参保农户实际养殖数量大约在24000~25000头,按最保守估计,也不可能超过30000头。调查发现,一个养了15头母猪的农户,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2010年出具的保险单是218头;一个没有养殖任何母猪的屠宰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是201头;一个2010年养殖了7999头母猪的公司,保险单显示为10000头。记者随后电话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其并没否认上述事实。

  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每虚增一头母猪数量,将多获得国家支农补贴48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湖南某分支机构仅此一项,通过虚增投保母猪数量,至少骗取国家支农财政补贴近200万元。

  养猪者是投保小户,不养的是投保大户!在一农户养殖场,记者发现该养殖场仅仅有一排非常简陋的猪舍(图1),初步点了下,共有22个猪栏,但是不少猪栏里面并没有养猪,或空着,或放置杂物。据农户介绍,一般而言,一头能繁母猪,就需要一个猪栏。2010年,他共养15头能繁母猪,现在已经死了4头,还剩下11头。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出具的能繁母猪保险单上,显示该农户投保母猪数量为200多头。“在我们这里,养猪的是小户,不养的是大户。”农户说,“乡里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没养猪的农户,保的数量反而超过了真正养猪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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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投保母猪数量为218头 实际为15头的某农户养殖场

  农户反映的情况在调查中获得了验证。距该农户养殖场不远的一屠宰场,中华联合保险单上显示该屠宰场投保母猪数量为201头,但现场发现,其除了非常简陋的三间用于屠宰的房子外,根本没有用于养猪的场所,该屠宰场并没养猪。“这个屠宰场原想把养殖母猪的数量报成200头,但后来感觉报整数不是太好,就改成了201头”。当地人告诉记者,“像这种根本没有养猪,但却保了大数量保险的农户,在我们这里非常多。”

  农户每多保一头母猪,就必须要多支付12元保险费。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农民来讲,为什么愿意大幅度提高参保的母猪数量?农户陈明(化名)告诉调查人员,2010年,他共养10头母猪,中华联合保险单上的数量是210头,他本人一共多交保费2400元。参加保险后,通过做假赔案,以死了2头猪的名义,中华联合已经补了他2000元保险费,但是还差400元。陈明说:“离保险结束的日期还有一个月,保险公司还没有给他返还多交的保费,如果再不做一个假赔案,明年他就按照实际数量在保险公司保了。”

  更令人惊讶的是,陈明告诉调查人员,有很多跟他一样的农户,都在等保险公司做假赔案退多交的保费。如果最后一个月,中华联合还不处理好,估计很多农户会到保险公司去闹。据记者了解,根据能繁母猪保险条款规定,农户参保后,每死一头猪将获得1000元的理赔金。“中华联合退还农户多交的保费,就是通过做假赔案,从理赔金里面退的。”知情人强调。

  4 发展能繁母猪保险,保险业需自保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难以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的直接原因是经营亏损较重。亏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疾病导致能繁母猪死亡率较高,二是骗保,道德风险管控困难大。广大农村地区防疫免疫情况较差,无法有效抵御流行性疾病,能繁母猪死亡率较高。在道德风险方面,首先,能繁母猪身份标识工作仍需加强,特别是打耳标这项工作。耳标是区别能繁母猪的基本要件,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能繁母猪、建立完备承保档案的基础条件,但是为了不影响产能,部分养殖户只领取耳标,却不及时打耳标,这就造成承保时身份不确定,而理赔时无法准确辨别保险标的问题。

  其次,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亟待落实。《防疫法》规定,因一、二、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存在一头病死猪重复索赔的问题,也可能导致更多能繁母猪因病死亡,还存在流入市场、影响食品安全的隐患。

  最后,保险公司自身建设还需加强。由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标的比较分散,部分基层保险机构人员相对不足,难以满足承保和理赔服务的需要,第一现场查勘率较低。保险公司畜牧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满足承保时标的风险识别、身份标识,理赔查勘时死因辨别以及保险公司核赔等多个环节的需要。

  对骗保、道德风险管控,2010年初保监会曾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试点单位,在能繁母猪保险开展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在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加强能繁母猪档案管理与识别,强化风险管控,促进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重庆市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一是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二是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是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011年3月,云南省楚雄州政府印发《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强调了相关管理要求,明确了11种不予赔偿行为,加大规范管理力度。

  5 成功案例: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解读

  重庆市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以来,取得显着成效。一是覆盖面稳步扩大,不断满足统筹城乡发展的风险保障需求。截至2010年8月底共承保能繁母猪257.8万头,惠及农户151万户,提供风险保障188446.58万元;二是风险保障作用凸显,推动了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截止2010年8月底共赔付能繁母猪13.95万头,支付直接赔款9770.64万元,惠及农户8.23万户。三是农业风险意识得到培育,农户主动投保的意识不断增强。中央和市政府的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已经深入人心,全市广大农户从这项支农惠农政策中得到了实惠。四是财政支农资金的合理安排,使用效率得到了提高,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充分挖掘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政策工具的功能和作用,按渝办发[2010]237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一是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二是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三是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四是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五是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六是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七是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八是能繁母猪保险主要承担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其中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等19种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由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负责承办。全市所有存栏30头以上的养殖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向当地人保财险分支机构投保,未达30头的散户也可以通过上述组织统一参加保险。人保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畜牧服务体系将深入农户,上门佩戴专用耳标、采集信息、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并向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后备母猪转为能繁母猪或外购补栏能繁母猪的农户,应及时通知所在地人保财险分支机构或畜牧服务体系,按照投保流程及时投保,以免漏保造成损失。

  投保能繁母猪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直接死亡后,养殖户应立即向当地人保财险分支机构报案。出险报案需详细。保险公司查勘现场主要查验能繁母猪专标与登记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多养少保”的情况;对现场环境、圈舍、猪尸、实施无害化处理过程等进行拍照;缮制查勘报告、登记“一卡通”号码。协助查勘的畜牧服务体系人员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出具鉴定书,并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将及时理算、核赔,赔款转账支付到养殖户“一卡通”账户上,不通过现金方式结算。赔款支付后,保险公司每月将在镇乡主要街道或人员集中区域对赔款支付对象、地址、死亡头数、赔付金额等信息进行张榜公示,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骗取保险赔款和财政补贴资金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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