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The National Swine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缩写: NSITISA

第二条  联盟性质
 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为组织形式,引导生猪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 以自愿入盟、退盟为原则,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形成一个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和共享平台,进行协同创新。

第三条  联盟宗旨

(一)团结全国生猪产业链的教育、科技、产业、服务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技术上的联合创新、学术上的自由交流;倡导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形成整合资源、互补优势、发挥特长的合作模式,合理配备资源,实现产业链效益的最大化;解决生猪产业技术瓶颈问题,提高生猪产业整体水平,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面向市场、平等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解决生猪产业链共性、关键技术,确实保障安全优质猪肉供给,稳定农民收入,创新生猪产业发展模式,积极开展生猪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创新和资源优化整合,推进由量的扩张为主向量和质并举转变、由分散养殖为主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变、由销售活大猪为主向集中屠宰销售加工产品为主转变,着力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和科技创新,着力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着力增强发展后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构建现代生猪产业体系,实现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联盟依托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

第五条  联盟住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湖南长沙芙蓉区远大二路644号        邮编:4101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业务范围


    (一) 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为指导,围绕生猪产业技术与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二) 反映联盟成员员和行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组织生猪产业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生猪产业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
    (三) 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组织举办国内外科技经济展览,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际合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四) 表彰奖励在生猪产业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五) 认定全国生猪产业联盟理事会成员资格,开展对联盟成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符合联盟宗旨的生猪产业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必须是从事畜牧、兽医或动物营业等相关行业的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自愿加入联盟并接受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联盟规定;清楚理解联盟属于自愿性民间组织,联盟成员必须独自承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任何的法律责任,联盟及其各类机构无义务也无责任为联盟成员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一)生猪生产企业:是联盟的主体单位。加入联盟的企业为省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产品质量高,近三年省级以上(含省级)饲料质检机构产品质量抽查无不合格现象,未出现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质量事故;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应通过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饲料产品认证;企业诚信度高,在行业自律活动中起骨干作用。
(二)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联盟的主要技术依托单位,是我国从事生猪研究的有权威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并能指定专门技术专家参与联盟的工作。
(三)其他机构:相关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从事成果鉴定和转化等服务工作的行业协会、中间组织以及相关金融机构。
(四)各理事单位分别推选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作为理事,代表本单位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本联盟暂不接受自然人为理事。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优先参加联盟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优惠获得联盟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优先给予技术服务的权利;联盟中的企业可以共享联盟共性技术研究的成果,从联盟获得所需的技术信息及技术人才培训,可以利用联盟公共技术平台,进行非共性的但自身企业需要的技术研究,从联盟获得技术支持,确保生猪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联盟中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可以获得联盟提供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的研发经费与技术人员的培训经费、服务费用,共享联盟共性技术研究的成果。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和规定,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积极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服从联盟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参与联盟组织开展的洽谈与合作活动,积极推进项目的顺利落实,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使用其入盟的资源;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促进相互间的交流,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实现互帮互助,共同繁荣,努力为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条 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拟加入的新成员单位必须符合本条(1)所要求的联盟成员单位基本要求,单位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加盟申请表》及拟加盟的自愿申报材料;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加盖本联盟印章的相关证件,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通过批准的申请资源将正式编入联盟,并向全体盟员通报情况。对于新入盟的理事单位,在签约完成后的30日内,向联盟秘书处缴纳一定数额的加盟费,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盟;中途无故退盟或因故被联盟理事会除名者,加盟费不予退还,充当联盟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联盟成员有退出自由,退盟时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盟员证件,加盟费不予退还,成员退出后5年内不得使用联盟技术成果,不得将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联盟的利益和形象,由理事会直接开除出联盟;背离联盟章程宗旨,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联盟将做除名处理,并通报联盟成员,停止其一切联盟内部活动。加盟费不予退还,10年内不得使用联盟技术成果,不得将联盟项目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以及非专利技术成果向联盟外许可或转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员代表大会,联盟成员代表经充分酝酿、协商产生联盟理事会行使联盟盟员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四条 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联盟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联盟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联盟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盟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生猪产业链的相关企业、研究、事单位及企业界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组成,并兼顾老、中、青、妇和少数民族的比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提前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联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向全体盟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盟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联盟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四)、(五)、(六)、(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
    (二) 在生猪产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指导秘书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代表联盟签署理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等;
(四) 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八条  联盟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办公室、各指导中心以及专家服务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编辑出版、国际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联盟办公室聘任工作人员由理事会理事长和挂靠单位管理;工资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表彰热心联盟理事会工作的联盟理事会成员,将设立几项荣誉职务:
      设名誉理事长,曾任过联盟理事会当届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并对联盟有重大贡献的,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
                                         第五章  涉外
  第三十一条  联盟设立“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本中心设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农工大学,其涉外交往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类涉外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吸收境外民间组织为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不推荐或聘请国外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吸收国外人士担任名誉性职务,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接受国外捐赠资助,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理事单位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联盟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联盟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联盟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联盟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2年7月1日制定,交由生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