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防止猪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持猪群正常生产,提高猪场经济效益,促进养猪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种猪场、商品猪场和养猪专业大户。
第三条猪场建筑和布局
1、猪场要建筑在地势高干燥、排水方便,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距公路、河道、城镇、工厂、学校500m以外,场周围应筑以土沟或围墙,有条件的在围墙外有防疫沟(宽8m、深2m),沟外为防疫林带(10m宽)。
2、病猪隔离舍应建在场外,地势应低于健康猪舍和人住房并处于下风方向,距离不低于200m。
3、生产区与生活(行政)区必须严格分开,猪场大门、生产区入口要建宽于门、长于汽车轮一周半的水泥结构的消毒池。猪舍入口建宽于门口、长1.5m的消毒池。生产区门口须建更衣、消毒室和消毒池。
4、饲料贮存库和母猪舍(包括产仔舍)应建在猪场内上风头。粪便须送到围墙外,在处理池内发酵处理。
5、场内须建水井、引水塔,供全场应用。
第四条制定卫生防疫制度
1、猪场要建立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和承包责任制度,由主管兽医负责监督执行,建立猪舍(特别是母猪舍)日记、疫情报告制度等。
2、猪场生产区大门设专职门卫,负责来往人员、车辆的消毒工作。
3、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及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凡本场工作人员(包括经批准入场人员)和饲养员进入生产区前,必须经过消毒池进入消毒更衣室洗澡,更换作业衣、鞋后,再经一道消毒池方可入猪舍。场外车辆、用具等不准进场,出售种猪、肥猪时在场外接运。饲料由本场专车专线运进。猪粪、尿由密闭地下管道或专用车辆运出。
4、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用具和所有设备都必须固定在本舍内使用。要经常搞好舍内外卫生,定期做好消毒工作。(病猪舍用具用消毒药浸泡)
5、应经常驱(消)除鼠、蚊、蝇、犬、猫等动物。场内人员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诊疗猪病等技术服务工作,以截断传染的各种环节。饲养人员要随时观察猪群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变化及时报告。
6、猪场区职工家属,一律不准私自养猪和其他动物。场内食堂用肉应自给,职工不准从外购入、带进肉类或肉制品,已出场猪不准回流。
7、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专车送往诊断室或尸体处理车间处理。
第五条兽医卫生防疫措施
1、猪场生产区和猪舍门口设置消毒池,池内配制2%火碱水或1:300菌毒灭或20%石灰水等,消毒液要及时更换,经常保持有效浓度,冬季可放盐防止结冰。
2、猪舍保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室内干燥;猪舍内外每天清扫一次,所用饲养用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经常保持清洁。饲槽每天必须清洗、消毒一次。
3、根据猪的生长发育和生产需要,供给所需娜?鬯橇希??W⒁饧觳樗橇掀分剩??顾俏共磺褰唷⒎⒚埂⒈渲实乃橇稀K橇霞庸こП匦刖哂蟹酪呦?旧枋??ぷ魅嗽背鋈氡匦氤沟紫?尽⒏?隆⒒恍?K橇铣Х酪呶郎?ぷ饔墒抟郊煲卟棵偶喽街葱小?/P>
4、每年进行l~2次猪体内、外寄生虫病的驱虫工作。
5、猪舍和用具每年至少进行春、秋两次大清扫、消毒,每月进行一次一般消毒。消毒药液常用2%的火碱水或0.5%过氧乙酸液,饲养用具用热碱水消毒后再用清水洗涤晒干后使用。肥育猪猪舍采取“全进全出”的消毒方法;分娩舍采取小区“全进全出”消毒;每批猪出栏后彻底大消毒,空圈一周后方可进猪,不能“全进全出”的猪舍要进行定期消毒。
6、兽医人员和饲养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工作结束,即将工作服和工作鞋先留在更衣室内,严禁带出场外,工作服、鞋要经常消毒,保持清洁。
7、为确保猪场安全、防止疫病传入,在引进种猪、仔猪时,须从非疫区购入,经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签发检疫证明书。再经本场兽医验证、检疫,隔离观察二个月,经检查认为健康的,全全身喷雾消毒,方可入舍混群。
8、对进入猪场运输车特别注意对车身的消毒。
第六条几种疫病的免疫程序
l、猪瘟免疫:
(1)新生仔猪,在生后20日龄第一次免疫常规量的猪瘟兔化弱毒苗。
(2)仔猪50~60日龄,作第二次常规量强化免疫。
(3)选留后备猪,在参加配种前至少7天作第三次免疫接种。
(4)经产母猪在配种前7天打疫苗,每年至少一次。
注意事项:对具有散发或点发猪瘟的猪场,为彻底杜绝本病的发生,除按上述程序免疫外,还要实行超前免疫。即仔猪生后待擦干羊水和粘液后立即注射l~2头份猪瘟疫苗,注苗2小时后再让其吃初乳。
但特别强调:超前免疫对种猪场禁用,据我国台湾学者研究:超前免疫会造成猪免疫力低下,8周龄如受到猪瘟强毒攻击,会感染,但无明显临床症状,成为带毒者,母猪怀孕后会导致头胎流产。
1、猪副伤寒免疫。
(1)全群成年猪及生长猪,在春三月、秋九月按常规剂量预防接种。
(2)仔猪30日龄以上,逐头预防接种常规剂量。
3、猪丹毒及猪肺疫免疫
(1)全群成年猪,在春三月、秋九月,预防接种常规剂量。
(2)后备猪、育肥猪翌年在6~7月份补注一次。
(3)猪在60~75日龄后(或猪丹毒、肺疫二联苗)按常规头剂量预防接种。
4、猪乙型脑炎免疫:在疫区(场),每年在蚊蝇季节前l~2个月进行。湖南选在4月中旬较合适。
5、猪细小病毒免疫:后备母猪配种前30天日免,7天后重复一次。
6、伪狂犬病免疫:疫区(场)用伪狂犬病弱毒苗,非疫区(场)用基因缺失苗或灭活组织苗,怀孕母猪距预产期20~21天注射疫苗;仔猪在60日龄免疫一次,成年猪每年一次。
7、传染性胃肠炎和流行性腹泻二联灭活苗:母猪距预产期21~30天,交巢穴注射免疫。
8、黄白痢等大肠杆菌病发病率高的猪场,具备条件,母猪怀孕90~100天,注射 K88.K99. 987P三价基因工程苗。
9、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配种前15天注射弱毒冻干苗。
10、猪败血型链球菌病免疫:疫区(场)在周日龄第一次免疫;以后每年春秋各免疫一次。
11、猪红痢免疫:疫区(场)母猪分娩前一个月、半个月各预防接种红痢菌苗一次;
12、驱猪体内、外寄生虫:60日龄,用1%敌百虫喷洒猪体或伊维菌素注射(驱除猪虱、预防疥癣)。150日龄,5%左旋咪唑10mg/kg体重,一次肌注,或丙硫苯咪唑5~30mg/kg体重,一次内服(驱猪蛔虫5mg/kg,驱猪毛首线虫20mg/kg体重,驱巨吻棘头虫80mg/kg)。
13、对猪气喘病等慢性传染病,种猪场要制定防疫计划,采取净化措施,由当地兽医防疫机构监督指导实施,淘汰发病猪,净化猪场。肥育猪场采用全进全出,彻底消毒,休栏三天以上;平时预防和治疗可用北奥乐3号。
14、猪痢疾:配合口粮中添加喹乙醇50×10-6~ 80×10-6可有效预防。
第七条发生疫情扑灭措施
1、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必须及时隔离,尽快确诊,并逐级上报。病因不明或剖检不能确诊时,应将病料送上级有关部门诊断。
2、确诊为传染病时,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划定疫区进行封锁,全场进行紧急消毒,对健康猪进行必要的紧急接种或采取血清和药物等防治措施。
3、划定的封锁区应有明显标志,固定专人管理。解除封锁日期和方法,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被传染病传染的病猪和用具、工作服及其他污染物等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粪便及垫草应予烧毁。
4、传染病猪及疑似传染病猪的皮肉经兽医检查,根据规定分别作无害处理后利用或焚烧深埋。屠宰病猪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屠宰后,场地、用具及污染物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和彻底清除。
5、要焚烧或掩埋的病畜尸体及其污染物须用不透水的车箱或塑料袋运到指定地点,进行焚烧或深埋(2m以下)。运尸体的车辆。役畜、用具和接触人员及工作服必须严格消毒。
第九条 培训:加强饲养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是搞好兽医防疫工作的关键措施之一,特别是加强饲养员对重大恶性传染病和常见疾病的识别与紧急处理措施的培训,对饲养场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第十条 养猪场可参照本规程,结合本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