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场从某公司购买饲料喂养怀孕母猪,致使该养殖场母猪13头发生流产,166头弱猪仔死亡。养殖场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内江正大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公司)赔偿宜宾县富强养殖场(简称富强养殖场)财产损失1594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富强养殖场购买使用正大公司生产的饲料,导致流产166头仔猪的事实存在,应当予以赔偿。正大经营部系被告正大公司内设机构,正大公司和正大经营部也没有提交被告正大经营部营业执照,对外应由被告正大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富强养殖场遭受的损失合计1594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