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一审宣判,法院依法判处叶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1年4月,在筠连县经营屠宰场的叶某将自己收购的10余头病猪在自家屠宰场内屠宰后,将病猪肉与其他猪肉混合冻存。之后,叶某将这批无卫生许可检疫证的猪肉(共计4吨多)运送至翠屏区,欲销售给某食品厂。因该批猪肉无卫生许可检疫证且已有腐臭气味被该厂拒绝收购。
叶某在将该批猪肉搬回时,被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挡获。经该所判定:该批猪肉中部分为病死猪肉,且该批产品混装一车,部分产品腐败变质,已形成交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