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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款拖欠后,养殖户与饲料商之间的搏斗

2015-06-26 09:59:27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保险这两个字眼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不算陌生,可以说在大家的生活中也越来越被人熟知,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者是动产申请财产保全的现象不少见,但对饲养的生猪等家畜申请财产保全却比较少见。下面就给大伙说说发生在重庆的一件不常见的事。

重庆荣昌一养殖户因拖欠饲料款,饲料商催款无果竟向法院申请对其生猪进行财产保全,获得法院批准。鉴于生猪是活物的特殊性,法官并未机械化办案,最终经调解达成原被告和解。

家住荣昌吴家镇高峰村的徐某,办了一个家庭养殖场,专门饲养生猪。2013—2014年,由于生猪行情不好,价格一度跌破6元/斤。徐某的养殖场出现亏损,猪又属于“张口货”,即便肉价低迷,饲养的猪每天仍需要大量进食,需要大量饲料投入。无奈之下,他只得向当地饲料商敖某赊饲料喂猪,签下数万饲料款。

从2013年3月到2014年7月16日,徐某找敖某赊了再还、还了再赊,共累计欠下敖某4.7万多元饲料款。去年10月,在欠条限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敖某多次找徐某催要欠款,可生猪行业持续不景气,徐某一直未能拿钱付款。

饲料商敖某在多次向徐某讨要饲料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0日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荣昌县人民法院。

徐某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十分生气,拒绝签收法院司法文书。敖某担心徐不支付欠款并将生猪变卖,转移财产,他可能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于是向法院申请对徐某存栏的20多头大猪和20多头小猪进行财产保全。

承办法官调查后认为,徐某欠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据,且对于欠款金额原被告并无争议,遂按法律程序对徐某饲养的家畜进行查封,责令查封期间由徐某自行喂养,不得出售,如出售,应当将获得的价款交由法院保管,并等案件结果出来后再行兑付。

鉴于生猪是活物的特殊性,猪肉市场行情在不停变化,法官并未机械化办案,而是给双方仔细讲解法律常识和双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被告徐某在了解了不承担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后,态度发生了改变。本月5日,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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