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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环保局副局长为猪场开“绿灯”收4.5万元“好处费”载了

2017-04-20 16:51:10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他,今年52岁,曾被认为是环保领域的专家型人才;认识的他的人都说他,“为人低调,业务能力很强,对工作勤勤恳恳”。可就是这样一个人,却因为4.5万“好处费”站在了法院法庭的被告席上。

  4月19日,在被告席上的黎长龙。
  他叫黎长龙,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4月18日下午,连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黎长龙涉嫌受贿一案。连山纪委组织各镇党委书记、镇长、纪委书记,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县有关单位负责人等60多名党员干部,参加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4月19日,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案情
  四次涉嫌受贿共计4.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黎长龙在担任连山国土资源和环保局副局长分管环保业务期间,在广东某公司猪场办理排污许可证,蒋某在承建连山永和镇大富村、太保镇、小三江镇、吉田镇高莲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过程中,收受了杨某、蒋某给予了人民币共计4.5万元。
  起诉书的内容显示,黎长龙涉嫌受贿的时间是在十八大之后。2014年底的一天,黎长龙收受了广东某公司经理杨某送的5000元,为该公司办理猪场排污许可证提供帮助;2013年年底至2015年期间,黎长龙两次在自己的办公室,一次在私家车内,前后三次收受蒋某送的共计4万元,为蒋承包相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提供帮助。
  黎长龙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黎长龙的刑事责任。鉴于黎长龙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有悔罪表现,主动退账,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请法庭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处。
  黎长龙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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