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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经营被判刑

2019-03-01 08:18:37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作出判决:1、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三百元。2、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元。3、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229元、1890元,合计人民币81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收购生猪65头,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共计屠宰生猪63头,其中61头已被销售,2头被当场查获。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9914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229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229元、1890元。

法官评析: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均退出赃款并主动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均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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