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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保险不宜采用定值保险办法

2009-11-18 00:00:00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浏览:次 分享: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为帮助养殖场户分散转移风险、稳定生猪产业发展、保障城乡市场肉制品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道德风险。

江苏省自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以来,大多地方的赔付率超过200%,有的地方甚至接近500%。如此高的赔付率不仅有违开展能繁母猪政策保险的初衷,不利于政策保险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新农村的文明建设。

目前,能繁母猪保险金额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要求,每头核定为1000元。但在具体执行中,为便于保户接受、追求理赔效率,不论猪龄长短,不管市场价格高低,均以定值保险办法,按保险金额1000元予以赔偿。 定值保险又称“约定价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多少,保险人均以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由于能繁母猪具有生命性、分散性特点,产品的生长、饲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灾害损失中的道德风险因素难以辨析。而生猪市场价格起伏较大,养殖户的饲养积极性与猪肉市场价格息息相关,在销售旺季,猪肉价格走高,一头成年猪价格可逾3000元,1000元的保额远远不足以补偿能繁母猪饲养成本;当猪肉价格低位运行,销售价格难以抵回物化成本,而维持能繁母猪存栏量尚需继续投入人力和物力,当市场销售价格降至与1000元保额基本持平时,一些诚信度不高的养殖户便变相杀猪、恶意出险。如2009年猪肉价格低迷时期,某地曾有养猪户将数十头母猪活活饿死,然后以疾病死亡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险公司对道德因素信息获取和监督成本高昂,加之因服务半径过大及人手少等原因,查勘定损的及时性难以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对道德风险无能为力。

笔者认为,不同年龄段的能繁母猪,其饲养成本、重量及其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能繁母猪保险不宜采定值保险方法,而应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能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规定”的原则,定保费不定赔偿额,按照能繁母猪所在年龄段的实际饲养成本,结合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具体而言,根据统计资料,确定不同年龄段的能繁母猪的平均毛重,然后综合净重率、绝对免赔率折算赔偿系数,计算出赔偿基数,当保险事故发生,则依前一日市场猪肉价格乘以赔偿基数给予赔偿,既保证养殖户能按市场价格有所收益,又防止其为获取赔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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