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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

2007-04-25 14:37:47来源:农业部作者:浏览:次 分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是猪高热病的主因。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是其特征。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结果判定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按规定公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4.2.2.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4.3 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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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预防控制
5.1 监测
5.1.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5.1.3.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5.1.4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 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2.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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