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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十四条措施: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不符合条件的生猪一律不得运输!

2020-05-09 08:40:44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 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十四条具体要求,从养殖、运输、屠宰等各个环节加强生猪安全监管。

广东十四条措施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

  以下为文件原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省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从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到生猪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质量安全闭环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监管

  (一) 加强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建设,促进小散养殖向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型、粗放养殖向绿色养殖转型。督促生猪养殖场(户) 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执行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规范投入品使用台账记录,按规定加施牲畜二维码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对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头以上) 和养猪专业户(年出栏50—499头) 实行养殖备案制度,规模养猪场实现直联直报动态管理。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指导推动规模养猪场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强化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推广科学高效饲养技术和节水降污养殖工艺,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厨余垃圾监管机制,加快建成完善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流入养殖环节。

  建设兽药产品“二维码” 全链条追溯体系,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试点行动,督促落实养殖休药期制度,加强质量监督抽查,严禁在商品饲料生产过程中违规添加兽药、化合物以及在养殖环节直接使用兽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严格实施动物检疫申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卫生证书》的生猪不得离开产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负责)

  (二) 加强运输环节监管。生猪由养殖场到屠宰厂(场)、种(仔) 猪由种猪场到养殖场实行“点对点” 调运。推进中南区非洲猪瘟分区防控,落实中南区外生猪产品备案管理制度、省外动物及其产品入粤指定道口制度,配套完善相关指定道口检查站软硬件设施设备。健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2020年7月1日前,实现指定道口到屠宰厂(场) 的全程动态监管;2021年7月1日前,基本实现省内养殖场到屠宰厂(场) 的全程动态监管。严格运输环节查验,重点查验生猪或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或兽医卫生证书)、生猪健康状况、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信息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运输环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负责)

  (三) 加强屠宰环节监管。坚持生猪定点屠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全面落实官方兽医和签约兽医派驻屠宰企业检疫监督制度。组织行政区域内所有屠宰企业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强化诚信自律。

  督促生猪屠宰厂(场) 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执行屠宰台账管理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卫生证书》以及健康状况,开展违禁药物、非洲猪瘟和肉品品质检验及其他规定的自检项目,按规定提供非洲猪瘟等检测报告,发现死猪或疑似染疫生猪要立即向驻场兽医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生产线。

  合格生猪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两证两章”,即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 的要求,驻场兽医要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积极推广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常态化屠宰企业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每季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等负责)

  (四) 加强市场销售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强化生猪产品准出和准入衔接,加大市场准入把关力度,未经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屠宰且不具备“两证两章” 的生猪产品,无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生猪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要组织所有涉及使用猪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市场开办者、生猪产品经营企业等责任主体签订承诺书,督促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严格查验并留存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对进口生猪产品还需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销售和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强化猪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溯源管理。

  鼓励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养殖场+屠宰场+工厂” 全产业链模式。强化市场销售和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排查证明材料不全、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肉菜市场整治管理,制定肉菜市场建设标准,以肉类经营区为重点,对肉菜市场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公安厅等负责)

  (五)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和部门间协同联动,常态化开展保障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扫雷行动”,加强生猪屠宰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或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大肉品走私打击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吊销违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从业禁止、终身禁业等严厉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从严从重处罚,对失职渎职等问题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负责)

  二、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六) 优化屠宰产能布局。加快引导生猪屠宰产能从珠三角主销区向粤西、粤北主产区转移,逐步形成与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实现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 变“调猪” 为“运肉”。对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新建标准化屠宰加工企业予以优先审批,不受生猪屠宰企业规划数量限制。(省农业农村厅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 改变传统经营模式。指导推动生猪屠宰企业采取采购、屠宰、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养殖、贩运、销售等上下游利益群体参股入股屠宰企业,加快改变“代宰制” 等传统屠宰经营方式。引导小型屠宰场点转型开展肉品分割配送业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八) 推进标准化建设。以监管常态化、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配送冷链化及追溯信息化为主要内容,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每条屠宰生产线应当配足符合资质条件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建有相对独立的企业肉品质量安全自检实验室和车辆清洗消毒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到2022年,全省建设100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屠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 建立冷链配送体系。推行生猪产品冷链调运,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积极推广“市或县域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乡镇分销” 的经营模式。引导推动生猪屠宰企业、使用猪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集中市场开办者和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加强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配套完善预冷车间、冷库、冷柜、冷藏车等必要设施设备,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冷鲜肉品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猪肉消费比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十) 清理整治小散乱差屠宰场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发证、谁监管” 的原则,依法关停“三证”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 不齐全,环保排放、动物防疫不达标,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加快推进小型屠宰企业的“关停并转”,湛江、茂名、阳江、梅州等小型屠宰企业较多的地市要在2020年底前将数量压减一半以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 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严格落实“菜篮子” 市长负责制,确保不发生生猪和生猪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合法合规生猪产品正常流通销售。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将保障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监管,确保生猪养殖、运输、屠宰及生猪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经营等全产业链从业者按照“谁生产、谁负责” 的要求,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食安办、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 强化机构队伍和人员管理。稳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动物防疫检疫具体工作的承担单位,配备与工作任务和各地实际相适应的防疫检疫工作力量。官方兽医无法满足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作为补充。推行签约兽医管理制度,签约兽医派出机构要与签约兽医签订工作和廉洁自律责任书,签约兽医要按照约定事项履行职责和义务。按照“谁派出、谁负责” “谁签约、谁负责” 的原则,加强对官方兽医和签约兽医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严肃处理失职渎职人员。向每个有养殖业的乡镇、具备一定规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兽医人员,具体派驻人数由省农业农村厅明确。(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 强化经费投入和装备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和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业务经费、应急处置经费以及动物防疫检疫设施和装备建设等必要投入,落实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人员有关津贴。加强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配齐相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加快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无害化处理与生猪养殖保险理赔联动机制,以经济补偿措施切断病死猪流入市场渠道。推动畜禽养殖大县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和生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中心。(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广东银保监局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 强化全链条信息化追溯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设完善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推动该系统逐步与省重要产品追溯综合管理平台对接,建立猪肉“一品一链” 溯源模式,完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进一步规范猪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和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本意见所称生猪产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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