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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闯高速,引发连环交通肇事案

2009-11-05 14:01:39来源:龙虎网作者:浏览:次 分享:

  【龙虎网报道】每天早晨各报新鲜出炉,新闻铺天盖地;“龙虎新闻中心媒体扫描”精挑细选,为您送上每份报纸当日精华――小编遍观今日16版的《南京日报》,A08版一条题为《猪闯高速,引发连环交通肇事案》的报道值得向您推荐。以下就是通讯员中法宣、该报记者殷学兵的报道――

  高速公路上突现一头猪,引发连环交通意外事故,死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事后,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排障义务,将其推上被告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担责,引发争议。

  一头猪,引发连环交通事故

  2007年5月18日晚8时20分,黄某驾驶其妻邱某名下的一辆轿车,两人带着潘某沿沪宁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现路中间有一头猪。车辆躲闪不及,撞上后方向失控,车的左前部撞到路左护栏,黄某左腿受伤。

  与此同时,同向急驶的嵇某驾驶的苏州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轿车,再次撞上这头猪后,又撞上黄某轿车的右后部,造成潘某受伤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嵇某等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纯属交通意外,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邱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虎丘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苏州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交警部门作如下调解:苏州新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邱某承担潘某死亡损失66万元;其余人员的受伤费、车辆修理费各自承担。

  随后,两车主向人保公司、平保公司提出理赔,最终确认人保公司赔偿64.7万余元。

  赔偿后,人保公司觉得很冤

  赔偿后,人保公司觉得自己很冤。

  2008年1月28日,人保公司将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黄某、邱某、平保公司告上本市某区法院,索赔64.7万余元。其理由是: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宁沪公司之间构成道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宁沪公司有及时排除障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出现猪后,宁沪公司没有及时清障,导致事故发生。平保公司更不应该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人保公司身上。

  对此,宁沪公司也觉委屈。他们辩称,他们对道路的巡查是及时的,事故发生的地点及其附近也未发现有防护栏破损的情况。事故现场出现的这头猪,应是从运输车辆上落下的,他们只能尽最大努力去避免,不可能第一时间发现、清除。即使他们要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是全部责任。

  黄某、邱某、平保公司辩称,事故的发生是猪造成的,猪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宁沪公司未尽到责任,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宁沪公司。

  高速管理部门是否应担责

  去年年底,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平安公司赔偿人保公司5万元;黄某、邱某赔偿人保公司12.9万余元,宁沪高速对黄某、邱某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均不服从,上诉至市中院。目前,此案尚无结论,但已引起争议。

  一方认为,宁沪公司该担责。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要收取车辆通行费,与交费人的合同关系就成立,管理部门就要有效保障交费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认为,宁沪公司无责。肇事者是猪,担责的应该是抛猪的车辆;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是无法在第一时间排除的。

  近日,二审法院将判决此案。另悉,省法院已与省交通管理部门联手,就此类事件进行调研,出台相关责任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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