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华法院依法认定魏某祥、魏某辉父子犯合同诈骗罪,鉴于案发后已付清全部货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30000元。
魏某祥、魏某辉父子从2009年1月份开始就与福建省永定县仙师乡兰岗人范某有生猪买卖生意往来。去年5月23日,魏某祥打电话给范某说要进一车生猪,范某第三天即叫合伙人刘某从福建运载73头生猪到五华。该批生猪运抵五华后,魏某祥、魏某辉父子和刘某一同在县城水寨将生猪过磅(生猪重量为8吨,按约定价格为每斤4.95元人民币计,总值79200元)后,魏某祥父子将14头猪转卖给他人,并将剩下的生猪全部运到自家横陂店的猪仓内。后父子俩以猪肉质量不好为由要求降价,刘某与范某等人商量后不同意降价,魏某祥就在电话中承诺范某将把货款汇过去,于是刘某把汇款账号发到被告人魏某祥的手机上就离开五华。但过了三天,魏某祥父子一直未将货款汇去,范某、刘某等人便于5月28日来到魏某祥家,要求魏某祥父子付款。由于双方是口头订立的合同,魏某祥父子心存侥幸,以为双方都没有证据,便一口咬定货款已付,于是刘某出示过磅单给魏某祥父子核对,魏某祥接过后当即将过磅单撕毁,并将范、刘等人赶走。案发后,魏某祥、魏某辉父子经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付清了全部生猪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