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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养猪污染环境被告 赔偿1000元

2015-04-27 09:55:40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如皋法院最近审判了一起特殊的环境侵权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在居民集中居住地从事生猪养殖,并将露天排放在养猪场河边简易粪池的猪粪清理干净,同时赔偿原告安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被告王某从事生猪养殖,其养猪场与原告的住宅前后仅一路之隔。被告家中养猪数百头,每日产生的大量粪便被露天排放在养猪场河边简易粪池内,恶臭熏天,且滋生大量害虫。夏天,被告王某在猪舍墙上安装了数个大排风扇,将猪舍内污浊不堪的气体不断排出。这让长期与养猪场比邻而居的原告安某苦不堪言。原告曾多次向政府及环保部门投诉,政府部门也组织了多次调解,因被告置之不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2014年7月,安某诉至法院。审理中,如皋法院委托如皋市环境监测站对被告养猪场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对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摘录)》中“居住区大气中有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标准,该养猪场下风向居民敏感点硫化氢浓度超1.30倍,氨气浓度超2.46倍;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养猪场下风向居民敏感点臭气浓度超1.85倍。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域从事生猪养殖,露天排放的猪粪及养猪场散发的臭味,对原告及周围的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侵害了安某及家人的身体健康权、休息安宁权,故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农村,生猪养殖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一大来源,但无序的养殖则会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所以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应当统筹兼顾、合理规划,避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作为养殖户,更应当提前防范,防止因无序养殖造成环境破坏而引发官司,从而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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