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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五年

2010-03-05 09:19:13来源:作者:浏览:次 分享:
  这是记者近日从深圳市科工贸信委《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上获悉的,该办法将自今年起实施五年。
  
  根据该办法,“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三类情况,都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而除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饲料的生猪外,深圳市财政自今年起将对这些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资金补贴。
  
  其中,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不足90公斤的,按折算后的比例补偿,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在具体处理病害猪时,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需送至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由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而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则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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