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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养猪记事三:生猪开展电子交易

2010-06-19 00:00:00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  

  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生猪交易交割中心),是国务院3号文件明确提出在重庆建设的生猪期货交割库,是重庆市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的生猪中远期合约中心交割库,是重庆农产品物流发展目标的重点建设项目,是重庆市政府实施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成为内陆开放高地着力打造的建设项目之一。市场由重庆市现代农业产业龙头企业——重庆市农垦集团投资,重庆生猪综合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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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

  09年6月27日,以生猪作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湖南御邦大宗农产品交易所在宁乡盛大开业。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经商务部同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全国唯一一家生猪电子交易中心,是国内领先、苏州市政府重点建设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生猪中远期现货合约

  交易品种 生猪

  交易单位 1000公斤/批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百公斤

  最小变动价位 1元(人民币)/百公斤

  涨跌停板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合约月份 1,2,3,4,5,6,7,8,9,10,11,12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09:00~11:30,13:30~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收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5个交易日

  交收等级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生猪交收质量标准

  交收地点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认证的指定交收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交易金额的20%

  交易手续费 合约交易金额的0.05%

  交收方式 实物交收或现金交收

  交易代码 PG

  订货量限额 任何交易商不得持有或控制总量大于50,000批的同一月份的合约;并在进入每个交收月之前的最后1个交易日起,不得持有或控制总量大于1,000批的该交收月份的合约。

  上市交易中心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

  附件:

  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生猪交收质量标准 SZCEX PG001-200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的生猪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指定生猪中远期现货合约交收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将采用最新版本。

  GB 8470-1987 瘦肉型猪活体分级

  NY/T473-2001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

  3.术语和定义

  3.1 活体重

  生猪空腹6小时后称量的活体实际体重,单位kg。

  3.2活体膘厚

  活体膘厚的定义符合GB 8470-1987的规定。

  4.质量要求

  4.1 生猪中远期现货合约交收标准品品质技术要求。

  ⑴ 外形:头小、无明显腮肉,前后躯丰满,腹部小,背线与腹线平直,体质结实、外型紧凑。

  ⑵ 体重:活体重在95—110kg。

  ⑶ 活体膘厚:膘厚≤2.5cm。

  4.2 动物卫生检验(含违禁药物检验)、检疫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5. 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基本要求

  ⑴ 测定仪器为超声波活体测膘仪、笼秤(磅秤),出具数据的仪器设备应进行计量检定,取得合格证书的方可使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⑵ 有合格的测定人员。

  ⑶ 检验原始记录应由检验员亲笔填写并签字,不得涂改,并妥善归档保存。

  5.2测定指标及测定方法

  ⑴ 外形评定:肉眼观察,符合瘦肉型猪外型要求,无异常现象。

  ⑵ 活体膘厚:采用计量检定合格的超声波活体测膘仪,测定最后肋骨距中线4cm处对称两点的测定膘厚作记录,取其平均值为活体膘厚测定值,单位cm,保留一位小数。两点测定误差在5%之内,否则视为无效,需重新测量。

  ⑶ 体重:采用计量检定合格的笼秤(磅秤)称量个体活重,单位kg,保留一位小数。

  5.3 检验规则

  (1) 组批规则:“养殖场”,以同一养殖场、同一天或同一时段出栏的生猪为一检验批。“屠宰厂”,以来源于同一卖方、同一时段出栏的生猪为一检验批。

  (2) 抽样方法:每批生猪交割数量最低要求100头。按照每一批次生猪数量的2%随机抽取。按比例计算的抽取数量不为整数时,按进位计算。

  例如:有一批交割数量为110头,按2%计算为2.2头,按进位处理,应随机抽取3头进行检验。

  5.4 判定规则

  (1) 抽取的所有样本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群体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次判为不合格。

  (2) 抽取的单体样本测量值中,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单体样本判为不合格。

  5.5 检验参与人员

  出栏时,须卖方、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经“交易中心”认证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共同确认检验结果。

  屠宰时,须买方、卖方、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三方共同确认检验检疫结果。

  6. 运输

  运输应符合NY/T 473-2001的有关规定。

  7. 附加说明

  7.1 本标准由苏州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7.2 本标准自2009年08月合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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