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不清楚危害如此之大
在法庭上,刘襄之妻,协助其购买原料、进行销售的被告人刘鸿林哭诉称,当初真的不知道“瘦肉精”有这么大危害,如果知道,绝对不会参与此事。其他被告人也都这样说。
刘襄坚称盐酸克仑特罗是一种药品,只知道不能随便食用,但不清楚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当法官问奚中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叫什么时,连问3遍,保持沉默的奚中杰才回答“不清楚”。问是否考虑后果时,又是长时间沉默,然后说“知道违法,所以生意也没敢做得很大”。
而肖兵则称“根本没有预想到有任何危害性”。
“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不仅自己会吃,还分给亲朋好友吃,也没有什么不适。只要一头猪摄入量不超过1克,其实用量很多人都知道,瘦肉精存在很多年了,经验很成熟。”肖兵说。
但检察机关提供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复函证明,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可能会引起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轻则烦躁、耳鸣、颤抖,重则诱发恶性肿瘤,危及生命。
辩方称应属非法经营罪
其实,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极力称被告人并不清楚危害有多么严重,甚至有辩护律师提出国外还有一些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瘦肉精”,主要是针对公诉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控诉这一情况,该罪需要被告人主观上满足“故意”的条件,明知危害而放任。
检察机关反驳称,刘襄、奚中杰以及刘鸿林都曾在制药厂工作过,刘鸿林还有职业医师资格,应当知道危害的后果。为了掩饰生产的是“瘦肉精”,刘襄和刘鸿林购买两种原材料时,都以A料和B料代替,并将成品“瘦肉精”用“刘襄产品”这一名称代替。而肖兵从事过收售生猪行业,也应当了解其危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攫取暴利,放任其行为对不特定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及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辩护律师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
庭审中,辩护律师普遍认为,被告人之间是单纯的买卖关系,各自独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是否为共同犯罪,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公诉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几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以生产“瘦肉精”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放任危害行为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构成共同犯罪。
最终,河南“瘦肉精”案首批5名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