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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销售上万斤病死猪肉被判刑

2012-06-01 00:00:00来源:网络作者:浏览:次 分享:

为谋私利,以两三毛钱一斤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肉,加工后以四至五元一斤的价格出售被判刑罚款,害人害己。

  三男子为谋私利,以两三毛钱一斤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肉,加工后以四至五元一斤的价格出售。涉案猪肉上万斤,5月30日,记者从获嘉县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3被告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2000元的处罚。

  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金瑞明知病死猪肉不得供人食用,却以每斤两三毛钱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存放在本人经营的养殖场冷库内,在未办理生猪屠宰资格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将病死猪肉进行剥皮、分割、去头、去蹄、劈头,加工成“筒子”、肉块、肋排等,以每斤四五元钱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李法学先后4次,将从王金瑞处购买来的病死猪肉500公斤,以每斤加价五毛钱的价格,销售给新乡市牧野菜市场的卖肉户,卖肉户则卖给居民,供人食用;被告人侯占岗先后两次将从王金瑞处购买的100公斤猪肉,以每斤五六元的价格,在新乡市火车站的宏达菜市场销售给居民食用。2011年1月4日,新乡市商务局查获被告人王金瑞在其养殖场内加工好准备用于销售的猪肋排、肉块共2850斤,已剥皮、劈头、劈半的猪116头7216斤,未屠宰加工的死因不明的大小不等的猪450头,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均为病害生猪产品,不能食用。

  法院认为,王金瑞违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李法学、侯占岗违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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