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军高村村民葛老汉家里养了两头肥猪。2012年腊月,按照农村风俗该杀年猪了。葛老汉请到远房亲戚王某帮忙。王某虽不是杀猪师傅,但他懂得这门技术。附近的村民一般都请他帮着杀猪,而且收费又便宜。
葛老汉请来王某,谈好价格后便开始工作。谁知,杀猪的过程中,肥猪受到惊吓,用力挣脱绳索逃跑,逃跑过程中将王某撞倒在地,整个猪身倒在王某的右腿上,造成其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
事发后,葛老汉将王某送到巢湖市骨科医院治疗。葛老汉凑了2万元交齐了医疗费。
王某出院后,与葛老汉就赔偿事宜始终谈不拢。
军高村挂职书记唐军得知此事后进行了调解。唐军是合肥市司法局的下派书记,他发现,该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定性十分关键,如果定为加工承揽,则损害责任完全由王某自行承担。倘若定为雇佣关系,赔偿责任则由葛老汉全部承担。
唐军认为,这起纠纷应定性为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的竞合,也就是让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经调解,葛老汉赔偿王某14300元,王某表示接受。双方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王凯、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