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听说过谁因为卖了自己养猪场里的猪而被判刑的?这是一件真事,3月12日,瑞安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33岁的贵州籍农民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些猪有什么蹊跷吗?
张某在瑞安市湖岭镇金川山某村从事养殖生猪业,2013年10月开始,出于养殖的需要,他陆续向苏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4年5月22日,张某已拖欠苏某饲料款130668元,分文未付。
2014年8月8日,苏某向瑞安法院陶山法庭起诉,要求张某归还所欠饲料款,并申请了诉前保全。第二天,陶山法庭就对张某养猪场内的80头生猪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没想到,同月18日5时许,张某在明知法院裁定生猪被保全需原地扣押的情况下,使出调虎离山之计,指使他人将养猪场内的100余头生猪(包括被保全的80头生猪)转移并出售给了他人。
2014年9月3日,陶山法庭一审判决张某偿还苏某货款130668元。同月5日,张某在贵州老家被抓捕归案。
瑞安法院认为,张某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悉,张某至今还没有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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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